您好,就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能否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投資性房地產是否屬于上述第57條中約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謝謝您,方便的話請提供相關的政策依據。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因此,如屬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您的提問不夠清晰,如來文所述指的是已用于抵扣的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第14欄“進項稅額轉出”: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3欄“稅額”?!对鲋刀惣{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第13至23欄“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第13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第14欄“免稅項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因此,您司可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了解。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有關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相關規定,建議您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詳細建議您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頁—>政策文件—>政策法規庫”欄目進行查看。若您對此仍有疑問,您也可撥打廣東稅務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咨詢了解或攜帶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一步了解。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一條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p>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焙偷诙l規定:“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