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第四十九這個公式如何理解?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不含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扣除項目金額(不含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總建筑面積”
我公司所在地是北京,現承攬一內蒙的EPC總承包項目,合同內容包括項目的設計、設備材料供貨、建筑安裝。請問該項目的納稅是否應該是設計、設備材料供貨在公司所在地(北京)進行增值稅的繳納;建筑安裝工程的增值稅在項目所在地(內蒙)進行預繳(2%),剩余部分在公司所在地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p>
我單位為鄭州市納稅人,單位在省內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的工作人員發放差旅費津貼,津貼涵蓋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公司制定相關的差旅費管理辦法按標準定額發放津貼,以現金形式給予。
按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單位向員工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請問,我單位據實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和津貼標準,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可不征收個稅?
單位從福利費中支付的員工慰問或補助等免征個人所得稅,除此外應并入當月工資計算工薪所得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 文件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業公司,注冊地在合肥,無異地分支機構,但有很多安徽省內其他地市的項目(工業園區),想咨詢一下,如果外地的水電公司在把當地的水電費發票開給我公司后,我公司能否直接在合肥轉售、開具水電費發票給外地項目的各家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財稅(2018)80號 《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狈康禺a企業在預售階段無增值稅應納稅額,只有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并以預繳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申報對應的附加稅費。請問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能否抵減預繳方式下的附加稅費計稅依據?
1.資源稅稅目中的“砂石”,是指砂粒和碎石的松散混合物,屬于非金屬礦產巖石類的一種。資源稅稅目所指的“砂石”是排除石灰巖等巖石后所指的類巖石。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規定:對于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因此,建筑石料能否適用砂石稅目,要依照上述規定進行排除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