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在異地預繳的工會經費,可以在公司注冊地申報繳納工會經費時抵減嗎?
2、我公司是2020年6月注冊成立的,直到2021年10月開始正式經營發放員工工資,工會經費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嗎?從2021年10月起算滿一年后開始繳納工會經費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ǘ┙洜I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必報表有《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其他報表為選報表,建議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申報。
合伙企業委托個人代投資,投資幾年后,個人按照企業意愿轉讓幫企業代持的股權后其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收到已稅收益和投資成本后,年底分紅給各位自然人股東時,合伙企業對股東個人是否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股東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呢
我公司是一個酒店管理公司,一般納稅人,半年前購買了一臺小汽車,已上牌使用過,購買價360萬元,增值稅已抵扣,現在準備通過二手車市場進行轉讓,轉讓價格也是360萬,請問我現在需要繳納些什么稅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由于碳排放配額未使用完,遂掛網賣出了,請問這個碳排放權的交易行為是否繳納印花稅?按什么稅目征收?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碳排放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19】22號)文件規定,碳排放配額在會計上計入“碳排放權資產”科目,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因此,可以將碳排放權視為一項動產資產,根據印花稅條例精神,買賣碳排放配額視為一種購銷動產資產的經濟行為,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您好!我公司一項目修建了部分機械車位,但由于機械車位最多只能分組辦理產權,而一組車位有4-6個車位,每個車位是可以移動的,無法定義界址,因此產權無法分割,也就無法出售,那么如果我司將其移交給業委會并按公共配套的要求進行“三公”,是否可以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在土增稅前扣除?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專用作業車的認定對于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于專用作業車?!?;
工程師甲退休后兼職兩家公司,取得勞務報酬收入,付款方已經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兩家公司均要求工程師開具發票。請問:工程師甲個人可以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二、關于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法令中關于專業作用解釋:專用作業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車輛;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專用作業車的認定對于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于專用作業車?!狈钪袥]有明確說明叉車到底是不是專業作業車輛,所以還請指示有哪條法令明確指出廠區內使用時速低于10公里/小時的叉車需要交納車船稅。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