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關于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咨詢
具體情況:2020.2.17以“招拍掛”方式與政府簽訂了一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且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合同簽訂時只繳了30%的保證金,正好趕上疫情,土地證一直到2020.8月份還沒有辦理,并且分期付款約定的最后一筆是在2020.8.12日之前付清。想請問下,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到底是在什么時候?
2020.8.11出臺新的契稅法,根據: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 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土地為不動產,并且還是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合同簽訂當天只繳30%的保證金,這個時候應該不能說明,權屬就轉移了吧,契稅的計稅基數,土地出讓金還只繳個保證金,并且土地證也要5個月后辦理,就繳納契稅,感覺這個不區分特別情況就直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太合理。
請領導予以明示,非常感謝!
一名愛學習的財務人員-袁小麗
2020年8月1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規定:“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