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西省總工會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工會經費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工通字〔2019〕14號)規定:“第十條 稅務部門代征的工會經費除建筑業由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征外,其他由繳納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征。省總工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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