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地購買原礦,回大連加工選礦,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公式中的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是指大連還是外地的?
如果我在外地加工在大連賣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4條,規定了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公告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明確了優惠政策辦理方式,廢止了相關規范性文件。
(一)規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便利納稅人申報計稅。對于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兩種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當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時,由于在洗選加工過程中產生了增值或數量消耗,為確保稅負公平,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需要按照《公告》規定的公式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例如,某煤炭企業將外購100萬元原煤與自采200萬元原煤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煤銷售,選煤銷售額為450萬元。當地原煤稅率為3%,選煤稅率為2%,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外購原煤購進金額×(本地區原煤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煤適用稅率)=100×(3%÷2%)=150(萬元)。
......
綜上所述,請按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