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收款日期必須是具體的年月日嗎,收貨三個月付款是否適用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