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業務需求委托中間人個人幫忙促成業務,我公司付給中間人的居間費用為合同金額的10%,請問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貴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29號〉中所說的手續貴和傭金內容,是否按5%的比例稅前扣除?
咨詢兩個問題:
1、2018年103號文中關于“無票免稅”政策規定、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增加“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7個行業,實施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以及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留抵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備案單證的規定從今年的5月1日起有變化,但有些我還是不太明白。請問現在的出口備案單證是不是可以不用保存紙質的,只保存電子檔的就可以了?另外,對于我們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備案是不是要提供以下的資料(電子檔或紙質):
《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執行范圍僅限于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根據財稅〔2016〕12號,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減免的稅費是否要做政府減免收入繳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請問該公告中關于土地增值稅攤銷計算公式中“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是否包含預售收入?另外,成本攤銷年度是從項目未完工取得預售收入年度開始還是按項目取得結轉收入年度開始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中“項目銷售收入”范圍為銷售該土增稅清算項目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在計算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增稅時,項目年度銷售收入包含房地產企業在各年度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偩?016年第81號公告明確項目繳納的土增稅總額在項目開發各年度進行分攤,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增稅應當在對應的取得項目銷售收入的年度進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