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們是一家養殖企業,收到政府生豬出欄、存欄和繁育補貼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符合視同收匯的9類情形,沒有收匯的金額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問:比如出口FOB價10萬,因質量問題而不能收回1萬,實收9萬,沒有收回的1萬有符合視同收匯原則。我會計賬上收入作9萬,退稅按10萬,增值稅免抵退也按10萬,那企業所得稅按會計賬上9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A房地產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開始預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稅預收帳款5000萬元,第二季度預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稅預收帳款6000萬元,第三季度預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稅預收帳款4000萬元,該項目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驗收并報相關部門備案,符合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結轉計稅成本10000萬元,請問A房地產公司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要不要填寫營業收入15000萬元,營業成本10000萬元(2018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產公司會計核算時未確認收入)?
根據財稅〔2016〕12號,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減免的稅費是否要做政府減免收入繳納所得稅?
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貼現利息由買方承擔。由于受到銀行賬戶限制,雙方約定由賣方代為支付銀行貼現利息,銀行向賣方開具貼現息發票后,由賣方向買方出具“貼現利息分割單”及銀行發票復印件,作為買方承擔全部貼現利息的依據。請問在此情況下,“貼現利息分割單”能否作為買方支付貼現息的有效憑證,在所得稅前列支?
我公司與對方公司均是非金融企業間,雙方有借條一張,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支付,利率合法。借條未注明到期不還展期。對方公司已資不抵債,本金逾期幾年一直不還。已訴訟。請問,逾期未收到的利息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p>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的規定:“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其中第一點(一)(二)提及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下同”是否同到第(三)點,即第(三)點的實收資本是否包括資本公積?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
一、《通知》第三條所稱“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